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42號
CTDV,109,司拍,142,2020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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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郁萱蔡瑞添即中欣企業社、蔡一銘間請
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蔡一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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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