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郁萱、蔡瑞添即中欣企業社、蔡一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蔡一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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