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42號
CTDV,109,司拍,142,20200915,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蔡郁萱 

關 係 人 蔡瑞添即中欣企業社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 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 人於108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分期攤 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 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 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以上均為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 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 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方旻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落 │使 用│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 │ │ │ │ │ │ │
├─┼──┼──┼──┼──┼────┼────┼─────┤
│1│高雄│大樹│大庄│ 459│ 鄉村區 │ 546.45 │ 3分之2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