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請人即債 張毅誠
務人
代 理 人 林靜如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全無財產亦無保單,經本院函
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
表示,以上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
務人切結書、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本院10
9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3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
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
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