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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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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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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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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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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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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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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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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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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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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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福彬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
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
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並無固定之
薪資收入,此外,其名下無任何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亦有
聲請人即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回覆書、聲請人即債務人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
堪認本件並無何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亦顯然不敷清償財團
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
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
約所積欠之工資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