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549號
CTDV,109,司促,14549,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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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9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牛麗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零陸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所載,聲明
  人(即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轉讓對債務
  人債權金額:新台幣881,066元整。(截至民國95年6月23日
  止),繳款明細所載餘額為849,436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 所示債權範圍,與上開債權讓與聲明書不符,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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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