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37號
債 權 人 陳家崧
債 務 人 廖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之請求期間僅得在借貸關係存續中
。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
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
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又依據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5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屆期不為清償為由
,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本支付命令送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惟依其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四、
所載:「利息月利率百分之1.5 ,遲延利息百分之_…」,
故月利率百分之1.5 為約定利息,依前揭說明,約定利息之
請求期間僅得在借貸關係存續中(即借款日起至約定清償日
期止),則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