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琬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
幣玖萬壹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琬筑於民國108年11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3560120611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主文㈠㈡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5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9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462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⑦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陳琬筑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680930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㈢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9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9月10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1421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76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 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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