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400號
CTDV,109,司促,14400,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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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0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秘香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
   ,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11月03日至98年11月03日,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03月02日,後
   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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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