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0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秘香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
,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11月03日至98年11月03日,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03月02日,後
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