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47號
CTDV,109,司促,14347,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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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47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曾振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所載,聲明人
  (即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轉讓對債務人
  債權金額:新台幣429,052元整。(截至民國95年6月23日止)
  ,又繳款明細所載餘額:413,423,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 示債權範圍,與上開債權讓與聲明書不符,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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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