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072號
CTDV,109,司促,14072,202009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靜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靜樺於民國89年1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VISA CARD:NO:4579-6697-5041-9504),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
  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0年4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65
  ,66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