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鍾侑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10起向聲
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合計積
欠電信費用新臺幣$58034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13820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
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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