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吳明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於管理第三人吳明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萬玖仟
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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