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827號
CTDV,109,司促,13827,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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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周立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天送張天讚許張初枝鄭張美女、李
張美珠張家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張家蓁請求之依據(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
  定有明文。依貴公司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張家蓁
  籍係設於高雄巿左營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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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