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周立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天送、張天讚、許張初枝、鄭張美女、李
張美珠、張家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張家蓁請求之依據(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
定有明文。依貴公司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張家蓁戶
籍係設於高雄巿左營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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