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汎高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保全服務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請求之依據?(依該條約
定:『甲方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契約時,應賠償乙方一年份
之服務費用( 不得逾一年應收之服務費用與終止前已收費用
之差額) ,但契約已履行逾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又依
貴公司提出之契約,訂立日為96年6 月16日)
三、債務人汎高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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