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779號
CTDV,109,司促,13779,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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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汎高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保全服務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請求之依據?(依該條約
  定:『甲方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契約時,應賠償乙方一年份
  之服務費用( 不得逾一年應收之服務費用與終止前已收費用
  之差額) ,但契約已履行逾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又依
  貴公司提出之契約,訂立日為96年6 月16日)
三、債務人汎高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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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