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771號
CTDV,109,司促,13771,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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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全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于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方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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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燿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