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49號
債 權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明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成交金額百分之七收取違約金之依據?(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
開戶契約第八條約定,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並得向甲方
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二之違約金,貴公司請求與上開約定不符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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