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漢誠
債 務 人 陳夏金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柒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柒
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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