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646號
CTDV,109,司促,13646,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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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漢誠 
債 務 人 陳夏金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柒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柒
  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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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