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569號
CTDV,109,司促,13569,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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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6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薛金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
  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
  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五
  條利息及違約金所載,㈡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本金改按全國農會金庫標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
  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
  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說明所載,所稱「逾期本金部分」
  係指該筆借款未依約還本繳息之全部本金餘額;所稱「逾期
  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分依約計息標準計收之應付
  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 及函釋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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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