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9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債 務 人 友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友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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