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337號
CTDV,109,司促,13337,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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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3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蔡秀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債權人出具之債務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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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