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275號
CTDV,109,司促,13275,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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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債 務 人 陳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息總額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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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