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238號
CTDV,109,司促,13238,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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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38號
 
債 權 人 蔡宗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谷雲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谷雲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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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