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柯長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
之利息;㈡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
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柯長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8月24日止累計72,476元正未給付,
其中70,620元為消費款;1,856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㈠、㈡、㈢所示之利
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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