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馬道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馬道華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968330661
、0968330778、0968330229、0906799995、0973995286號,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
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4898 元,專案補償款
30439 元,共計45337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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