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562號
CTDV,109,司促,12562,2020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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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62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米世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益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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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世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