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294號
CTDV,109,司促,12294,2020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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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94號
 
債 權 人 鄭祺寶 
債 務 人 邱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再按執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
  ,經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自民國108 年2 月10日起算利息
  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8月2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
  人109 年9 月1 日補正狀仍未提出,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 示之利息期間,與上開規正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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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