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8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黃新發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第三人黃新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
金,㈡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萬零陸佰
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僅為原債務人黃新發之
遺產管理人,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範圍,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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