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024號
CTDV,109,司促,12024,2020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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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
債 權 人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起動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起動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台灣起動機電有限公司業經109 年7 月5 日高 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260281號解散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請提出已 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 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該裁定於109 年8 月1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 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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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起動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