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敏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雅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 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 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 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李雅萍發支付命令,然未提出釋明 文件,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命其提出系爭借款已向各主 債務人李芷忻、李鈺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之 證明而逾期未提出,是難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 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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