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謝志賢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信宏、王建文、謝政橋、程玉娟
、張名爵、謝獻德、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
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
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