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84號
CTDV,108,訴,884,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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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4號
原   告 卓黃麗花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魏麗琴 
      林玉理 
      黃菘鈵 
      蔡竣宇即蔡正忠

      吳順豐 
      葉貞伶 

      吳其憲 

      王舜玲 
      陳證元 

      陳冠均 

      謝宗興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光宜 
被   告 吳國富 
      吳信德 
      陳福隆 

      黃麗燕 
      王居明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金菊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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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