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德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尹婷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84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
分全部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
108 年10月14日108 年度審訴字第496 號裁定核定為為新臺幣(
下同)1,585,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