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84號
CTDV,108,訴,784,2020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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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德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尹婷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84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
分全部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
108 年10月14日108 年度審訴字第496 號裁定核定為為新臺幣(
下同)1,585,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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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