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玉春即華達成企業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3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
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601,049 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01,0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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