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34號
CTDV,108,訴,434,20200926,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玉春即華達成企業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3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
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601,049 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01,0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1/1頁


參考資料
鴻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