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賢間108 年度勞訴字第86號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0,08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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