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86號
CTDV,108,勞訴,86,2020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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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賢間108 年度勞訴字第86號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0,08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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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