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號原 告 潘淮森 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 陳樹村律師被 告 林碧娥 訴訟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林世英 林均諳(即林世宗承受訴訟人) 林均虹(即林世宗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被 告 林張寶珠被 告 廖修三律師即林啟常之遺產管理人上一被告之參 加 人 洪玉清 參加人兼上一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被 告 吳黃寶 訴訟代理人 吳慶芳 被 告 黃榮昌 黃榮利 林啟富 董志偉 董士賓 董政宏 林長臣 蔡怡明 蔡怡達 董秋菊 董鳳嬌 潘葉清淵被 告 楊馥瑜(即林燕之繼承人) 楊瑩星(即林燕之繼承人) 楊榮豊(即林燕之繼承人)被 告 蕭美枝(即蕭丁秉之承受訴訟人) 蕭尹芝(即蕭丁秉之承受訴訟人) 蕭尹芳(即蕭丁秉之承受訴訟人) 蕭郁蓁(即蕭丁秉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董森(即董長介之繼承人) 董君玉(即董長介之繼承人) 董晃銘(即董長介之繼承人)被 告 王宣媚(即董長春之繼承人) 董宜香(即董長春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下 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兩造應具狀再就各自所分別主張之甲、乙、丙等三分割方案 ,各有何優點,及為何自己所主張之方案優於其他方案而屬 最適當公平之方案之理由等,說明其詳細理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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