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3號
CTDV,107,訴,123,202009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   告 潘淮森 


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林碧娥 
訴訟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林世英 
      林均諳(即林世宗承受訴訟人)

      林均虹(即林世宗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被   告 林張寶珠
被   告 廖修三律師即林啟常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被告之
參 加 人 洪玉清 
參加人兼
一參加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被   告 吳黃寶 
訴訟代理人 吳慶芳 
被   告 黃榮昌 

      黃榮利 
      林啟富 
      董志偉 
      董士賓 
      董政宏 
      林長臣 
      蔡怡明 
      蔡怡達 


      董秋菊 
      董鳳嬌 
      潘葉清淵
被   告 楊馥瑜(即林燕之繼承人)

      楊瑩星(即林燕之繼承人)

      楊榮豊(即林燕之繼承人)

被   告 蕭美枝(即蕭丁秉之承受訴訟人)

      蕭尹芝(即蕭丁秉之承受訴訟人)

      蕭尹芳(即蕭丁秉之承受訴訟人)

      蕭郁蓁(即蕭丁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董森(即董長介之繼承人)


      董君玉(即董長介之繼承人)

      董晃銘(即董長介之繼承人)


被   告 王宣媚(即董長春之繼承人)

      董宜香(即董長春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下 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兩造應具狀再就各自所分別主張之甲、乙、丙等三分割方案 ,各有何優點,及為何自己所主張之方案優於其他方案而屬 最適當公平之方案之理由等,說明其詳細理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