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48號
CTDV,107,訴,1048,2020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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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慶華 

      葉亮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馬素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郭義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1
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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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