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320號
CTDM,109,聲,1320,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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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20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王星輝




      施珍貴





      施風容





      施玉駝





      陳春棋




      施德榮





      施銀水





      王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案件
(109 年度訴字第389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星輝施珍貴施風容施玉駝、陳 春棋、施德榮施銀水王銀等8 人(下稱被告8 人)因違 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案件,現由本院予以 羈押,然被告8 人均已坦承犯行,且在我國並無犯罪紀錄, 所抽取之海砂又已回填,爰當庭請求准予被告8 人以具保替 代羈押,以使渠等儘快返回大陸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2 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 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 11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8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已坦承犯罪,並有相關書證 在卷及扣案之抽砂船1 艘可查,足認被告8 人犯中華民國專 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之罪嫌疑重大,又被告8 人 均為大陸地區人士,在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且被告8 人乃 係共同駕船進入我國海域盜取海砂,縱該抽砂船業已扣案, 但渠等顯有足夠之能力可以駕駛船隻逃亡出境,自有相當理 由足認被告8 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再考量全案 尚未確定,為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復權 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暨公共利益、被告 人身自由私益受限制程度,本院認現階段對被告8 人予以羈 押仍有其必要性。另本案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 列法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聲請人聲 請對被告8 人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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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