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313號
CTDM,109,聲,1313,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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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振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振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振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有期徒刑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 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次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 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 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 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是於併合處罰而酌定執行刑時,應審 酌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 相似,以衡量行為人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先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下稱屏東地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 所示之日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判決確 定日即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 罪類型相同,犯罪時間相距不到1 月,且犯罪情節、模式等 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相類,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5 千元,但受刑人並無經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此 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分併予 執行,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不能安全│有期徒刑3 月│109 年2 月│屏東地院10│109 年4 月20│同左 │109 年5 月23│
│ │駕駛動力│,如易科罰金│18 日 │9 年度交簡│日 │ │日 │
│ │交通工具│,以新臺幣1 │ │字第592號 │ │ │ │
│ │罪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
│2 │不能安全│有期徒刑4 月│109 年2 月│本院109 年│109 年5 月4 │同左 │109 年6 月3 │
│ │駕駛動力│,併科罰金新│21 日 │度交簡字第│日 │ │日 │
│ │交通工具│臺幣5 千元,│ │694號 │ │ │ │
│ │罪 │有期徒刑如易│ │ │ │ │ │
│ │ │科罰金,罰金│ │ │ │ │ │
│ │ │如易服勞役,│ │ │ │ │ │
│ │ │均以新臺幣1 │ │ │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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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