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余淑杏律師
被 告 台立製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給付義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一)確認台立製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立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 六日下午二時如附件所示股東會決議無效。
(二)確認台立公司向乙○○給付新臺幣(下同)二千六百萬元之義務不存在。二、查本件原告前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提起訴訟等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號確認給付義務不存在事件民事 卷全卷,核對屬實。原告再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三條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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