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41號
CTDM,109,單禁沒,141,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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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執聲字第10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散彈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正雄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之改造散彈槍1 支,係屬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聲請書贅載第1 款)及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 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4 條第1 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 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 條亦定有明文。另按單獨 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 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 第455 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地、扣案物所在地 及被告之住所,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三、被告本件因涉嫌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嫌 ,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後,即由警方於107 年6 月6 日21時30分許前往被告上開戶籍址執行搜索,並扣 得散彈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等情,有本院 107 年度聲搜字第264 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蒐證照片 、扣押物照片附卷可按,及上開散彈槍1 支扣案可佐。又被 告前揭犯嫌,雖經本院認定其主觀上不知該散彈槍具殺傷力 ,而判決無罪確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然該散彈槍經送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散 彈槍,由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磨除撞針周圍之突起而成,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6 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存卷可憑。是上開散彈槍,確屬可供擊發適用子 彈使用而具殺傷力之槍枝,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故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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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