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101號
CTDM,108,交附民,101,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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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林曾珠霞

       林宗平
       林宗立
       林美智
       林美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鄭碧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01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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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