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96號
TYDV,109,除,196,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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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丁克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7日屆 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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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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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0─NX─000五九七八0│ 1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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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000八三七四 │ 1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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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