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葉黃幼妹
黃富豐
黃國權
黃德棋
黃庭章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黃氏宗祠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被 告 黃增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收益金分配款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
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
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
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