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01號
TYDV,109,訴,901,20200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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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1號
參 加 人 黃顯凱
本件原告與被告黃隆洋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參加人聲請參
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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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