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1號
參 加 人 黃顯凱
本件原告與被告黃隆洋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參加人聲請參
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