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95號
TYDV,109,訴,795,202009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蔡秀清(兼劉丹妹之繼承人)等間請求代位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蔡瑞珍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將被告蔡瑞珍列為被告,並註 記其身分證字號,然該身分證字號查無此人,應為不實,致 本院無法特定而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逾期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