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被 告 湯鴻基
游薗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清償款項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
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
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
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