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50號
TYDV,109,訴,450,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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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賴永鎮 
      賴永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賴永得 
      賴琮瑋 
      賴鍵琮 
      賴邱玉居
      李小娟 

      宋兆青 

      賴雅如 

      王財發 

      馮姜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林啟榮 

      林成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
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
,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
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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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