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號原 告 賴永鎮 賴永餘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被 告 賴永得 賴琮瑋 賴鍵琮 賴邱玉居 李小娟 宋兆青 賴雅如 王財發 馮姜玉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被 告 林啟榮 林成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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