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被 告 黃建德
黃簡腰
黃建琳
黃秋香
黃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 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 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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