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91號
TYDV,109,訴,2091,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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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1號
原   告 周業忠 


被   告 張文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0 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0,3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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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