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1號
原 告 周業忠
被 告 張文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0 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0,3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