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 告 群佑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妍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5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6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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